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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娅楠律师
侯娅楠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借条的使用

债权债务2015-04-28|人阅读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渐增多。为避免借贷纠纷的产生,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必要学习如何打好借条。一、借条的适用范围。在生活实践中,出现欠款的情形,选择是写借条还是写欠条,是一个大家容易感觉困惑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借条和欠条的区别。首先,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是因单纯的借款事实而立下的书面字据;而欠条证明的则是更为宽泛的欠款关系,即可因多种事实(如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所产生的欠款事实而立下的书面字据。其次,当借条内容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时计算;而欠条内容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三,出现纠纷的情况下,借条持有人只需提交借条,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举证责任较轻;但欠条持有人不仅需提交欠条,还需进一步举证欠条形成的事实,且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交易所形成的欠条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依据。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发现在特定条件下,写借条比写欠条更为简单,更容易操作,对出借方更为有利。因此,若双方当事人只是存在简单的借款关系时,建议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打借条。二、借条中的利息应如何约定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无息借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条,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对于无息借条,借款人到期不还(约定还款日期的)或经催告不还的(无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数额参照银行同等贷款的利率计算。有息借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条中可自由约定利息,但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国家是不予保护的。另外,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综上,是否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借条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法院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三、借条书写的注意事项第一、借条的书写应由借款人书写,且应确保是其本人亲自签名;第二、借条中最好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保留借贷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页,避免出现纠纷情况;第三、借条上借款金额应以大写和小写的形式加以明确;第四、借条表述应准确、清楚,确保没有歧义,借条条款和落款之间最好不要留白,并保证借条纸张的完整。鉴于借条只是简单的对借款进行约定,若有大额或复杂的借款事实或有担保、抵押事实出现,建议签订正规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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