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菁律师
李菁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扶老人被讹事件法律评析

其它2017-05-19|人阅读

“扶老人被讹诈”等事件不断被大规模的报道后,需要帮助的摔倒者也形成了错误的感觉。某些被扶起的老人预期自己只要提出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会在救助者没法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的情形下让救助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继而发生了一系列讹诈救助人的事件。本律师认为“扶老人被讹诈”需从法律的层面来合理划分救助者与被救者的权利与责任,并通过立法等措施来保护救助者不受侵害。

一、对于此类案件,本律师认为法院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公平原则”或“高度盖然性原则”的规定来判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大家常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旦救助者被诬告,法院首先应让讹诈好人的人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救助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即“被救者”作为原告应承担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没有直接证据,就应判定被救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双方当事人皆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而导致“事实不清”时,援引《民法通则》第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作出由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判决。还有的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都没有足够的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时候,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来判断双方的证据,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原则靠的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终形成确信的制度对法官要求非常高。但这些推理并不具有还原真相的能力。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轻易给求助者定责,更不能用“救助者支付部分医疗费”等方案来息事宁人。

二、救助者救助摔倒的老人时,应具有维权、取证意识。看到老人跌倒时,救助者选择救人的同时,应保留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救助人除寻求人证外,还要尽可能保留物证,利用手机、数码相机等摄影器材,可以拍摄照片,留下现场原状,或者是拍摄视频、录音等留下施救的过程,并记录证人联系方式。或者可以留意事件发生的现场、周围有无摄像头等监控设施,当做日后维护权益的证据。在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考虑到保护老年人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老年人有所倾向,所以救助者保留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尤为重要。

三、做系统的司法实践改进,使诬告者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谴责。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保护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通过明文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深圳市已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北京等地相关的保护性条例也在制定之中。

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菁

2015年9月17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