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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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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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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合同纠纷2015-03-06|人阅读

民事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岁,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住XXXXXXXXXXXX

原告:XXX,女,汉族,XXXXXXX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汉族,住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与两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XXXXXXXXXXX室予以过户。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1125日,两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两原告将XXXXX室以63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之后,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生效后,如能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甲方必须给予积极办好,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证的所补交的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之前,甲方应把临时房产证票据交给乙方,如果以后能办理过户手续其费用(包括各种税收)甲、乙双方各一半。”现该房屋早已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过户,但是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导致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鉴于以上事实,两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条款,在经协议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促使被告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XXX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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