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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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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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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纠纷民商上诉状

合同纠纷2015-03-06|人阅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XX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住徐州市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XX,住所地连云港市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XX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XXXXXXXXXXXXXX

上诉人XXX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225日作出的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XX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XXXXXX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XXX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直接将未经刑事审判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是违法的。

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讯问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形式。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讯问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违法的。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律师,案外人是不能对侦查笔录进行复印,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

从证据的效力来看,该侦查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极其微弱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讯问笔录实质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被动、弱势的地位,其陈述可能并不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意思。刑事侦查笔录的形成可能还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为了开脱罪行,犯罪嫌疑人会作一些避重就轻的陈述,其陈述的真实性极不可靠。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可能也无必要知晓整个刑事案件的所有事实,对该侦查笔录内容的真伪根本无法识别,如果把这种真伪不明的直接证据运用到民事诉讼中,那么得到的案件事实也只能是真伪不明的。

综上,一审法院将未经刑事审判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是违法的。

二、一审法院不顾上诉人XXX提交的证据,错误认定本案事实,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上诉人XXX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上诉人XXX一直与被上诉人XXX之间存在直接的煤炭买卖交易,该笔煤炭买卖亦是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直接交易,该事实已经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认定。此外,在一审中,上诉人XX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份XXX煤场发货清单,该两份清单可以明确显示出上诉人XXX直接将煤炭发给被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在每吨加价10元的基础上卖给被上诉人XXXXXX。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上诉人XXXXXX起诉被上诉人XXX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一审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违法将未经刑事审判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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