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许先生,男,2011年10月郝先生将出票人为A公司,面值为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以28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先生使用。许先生用该承兑汇票购买B公司的货物后,该公司发现承兑汇票是变造的,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郝先生认可了许先生向其支付了现金282万以及该承兑汇票属于变造的情况。许先生与郝先生因买卖伪造票据发生法律争议,2013年6月许先生将郝先生起诉至徐州市新沂法院,法院立案后确认为本案的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后郝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新沂法院审查后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管辖。
2014年9月4日泉山区法院作出裁定书,认为许先生属于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只有经过刑事追赃不能弥补损失的,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对许先生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