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若有需要委托本律师处理相关诉讼法律事务的,请务必仔细阅读此收费标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理民商事案件
第三章 代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章 代理刑事案件
第五章 代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第六章 代理执行案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收费依据】 本标准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5]203号),以及本律师所在律所规定,结合本律师自身价值而制定。凡通过本律师与本律师所在律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律所指派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的,适用此标准。
第二条【委托手续】 所有委托事项均按法律规定由委托人与本律师所在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派本律师代理后开展,律所将按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开具相应金额正规发票。
第三条【收费因素】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及非诉事项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所承担的风险等因素确定代理费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照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基础之上酌情增加代理费。涉外案件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60%。
第四条【异地代理】 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委托事项在本标准一般规定基础上加收10%的代理费用。异地为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宁波地区以外。
办理异地案件或其他异地委托事项需要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该费用可以协商以固定数额包干使用,也可以约定预支差旅费,待委托结束后多退少补。
第五条【收费方式】 委托人可以与本律师商定收费方式,但须经本律师所在律所同意。收费方式包括事前一次性收费,事后一次性收费,分阶段收费,全风险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具体适用见本标准附则。
第六条【其他费用】 本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代付应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费用。
第二章 代理民商事案件
第七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包括特别程序案件):5000-50000元/件。
第八条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根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A | 收费比例 | 速算 |
A≤10万元 | 8% | 不低于5000元 |
10万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