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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风才律师
郝风才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辨明合同性质,妥善解决纠纷

合同纠纷2015-04-21|人阅读

辨明合同性质,妥善解决纠纷合同背景二O一O年,河北A集团扩建新厂,为修建配电站,决定从B电器厂定做12台开关柜,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额10万元,其中预付款5万元,余款5万元于工程验收后付清,并由B电器厂送货上门。B电器厂履行合同后,以华德公司的名义向河北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壹张,并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河北A公司,但该公司却以没有收到发票为由拒付货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华德公司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河北A公司仍拒绝付款。另外,虽然华德公司和B电器厂实为一个企业,但是工商注册却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且华德公司已经被注销,并没有新的权利义务继承人;B电器厂不是一般纳税人,且正在工商局办理更名手续。诉讼难点首先,诉讼主体难以确定。该交易以B电器厂的名义签的合同,却以华德公司的名义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虽然两企业在实质上是一企业,但在法律地位上却是两个法人主体。且前者已经注销,后者又在更名。由于合同主体混乱,河北A公司完全可以此为借口拒付货款或要求B电器厂开增值税发票,这根本办不到。其次,案件管辖权在河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双方签订的是《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且是送货上门,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因此本案管辖权应当在河北。大家都知道,由于我国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同一个合同事实,在甲地审理可能甲方胜,而在乙地审理可能就是乙方胜。因此,争夺案件管辖权,往往是律师们在诉前要做的首要工作。第三、即使在河北打赢了官司,案件也难以顺利执行。到头来就会使原告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得不偿失。另外,B电器厂认为,自己是大企业,为了这点小钱去打一场毫无把握的官司,没有什么价值!因此,案件一拖再拖,始终没有着手解决。纠纷解决从纠纷的标的额来看,本案太小了,从纠纷解决的难度来看,本案又太具有挑战性了。律师不应当以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而“办理经典案件,创造社会效益”却是“九公律师”孜孜以求的。接案后,我们组织全体律师进行了专题研究,大家一致认为:如果本案的管辖权在河北,再加上原告主体混乱,则必输无疑。相反,如果案件管辖权在山东B,则原告可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先抓住被告的银行存款,迫使对方和解,则可以饶开主体不明确这一问题。本案被告在河北,且业务属送货上门,履行地也在河北,怎么才能争取到案件的管辖权呢?除非双方签订的根本不是产品销售合同,而是加工承揽合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为此,我们又仔细研究了合同。我们惊喜地发现在合同的“质量要求”栏目中,有“具体按提供的图纸生产加工”字样。难道该合同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带着这一问题,我们立即赶往B电器厂档案室,竟然一下子查找出24份由河北A集团提供的配电室开关柜设计图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本合同是加工承揽合同已经铁证如山,因此,B市做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最大的诉讼障碍被突破了,我们立即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次日便赶赴河北,对河北A集团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查封。果然不出我们所料,河北省的地方保护意识是非常严重的。在法院查询被告的银行帐号时,帐上还有180万元,而三分钟后下达查封裁定时,帐上便仅剩余3万元了。当银行知道纠纷标的额较小、根本没有冒险的必要时,又主动划转回10万元,满足了原告7万元的保全请求。有意思的是,法院的保全手续还没有办完,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和律师就赶到银行与法院主审法官见面了。应当说被告的负责人和律师是非常明智的,他们见大势已去,便抓住原告主体不明确这一点,主动提出了和解方案。原告也做出积极的回应,主动承担了一半诉讼费用,放弃了欠款利息。至此,拖欠了整整四年的债务,仅一个上午的时间就解决了。办案感言本案的成功解决,得益于办案律师对合同字词的反复推敲和对合同性质的正确把握。许多律师办案不细心,往往只听当事人陈述或者仅走马观花似地看一遍材料,就对案件的走向盲目地下结论,轻率地确定代理方案,常常会输掉一场本可以打赢的“战争”!法庭就是律师的战场。但律师的主要工作不在法庭,而在于庭前的筹划!只有事前精心研究、巧妙谋划、充分准备,方能运筹帏握之中而决胜千里之外,方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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