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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大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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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垫付后未获返还法院追回“救命钱”

损害赔偿2016-04-20|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出现,为手头没钱的伤者赢得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可以说,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就是“救命钱”。但是,如果垫付的“救命钱”迟迟不被返还,势必将影响到这一基金的良性循环。日前,宜兴法院执行局对一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金的追偿案进行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45545.8元被追回。

  2013年6月29日,孟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宜兴市XZ02线(老10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至7.6公里处,撞倒行人徐某,徐某被送往宜兴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徐某家属无力承担抢救费用,徐某次子遂向紫金保险公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以垫付发生的医疗费,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他及他亲属将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如因本次事故通过任何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将优先用于偿还基金已垫付的费用。紫金公司经审核同意,于同年7月9日垫付了抢救费用45545.8元。期间,由于伤者伤情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徐某家属与肇事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肇事方支付了赔偿款19.64万元。事后,紫金保险公司就返还事宜与徐某家属多次电话沟通,但未果。

  面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紫金保险公司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宜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徐某继承人返还紫金保险公司垫付款45545.8元。判决生效后,徐某家属仍未履行,无奈之下,紫金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被执行人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寄出的送达传票也多次被退回。宜兴法院执行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冻结并扣划了徐某法定继承人银行账号,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下,徐某家属才露面。经过法官耐心解释沟通,徐某家属最终返还了这笔救助基金。

  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道路救助基金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这是一种应急性救助基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已得到相关赔偿后,受救助方应及时返还垫付的费用,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从而使更多的伤者得到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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