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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梅律师
郭小梅律师
江西-赣州
主办律师

婚姻纠纷涉及焦点问题

其他2014-11-29|人阅读

【婚姻纠纷涉及焦点问题】 根据我们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婚姻纠纷的几大焦点问题,同时这也是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关注的焦点,现简述如下: 一、感情是否破裂 判断夫妻婚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要参考以下两点:婚前感情基础怎么样;婚后感情怎么样。一般来说双方认识时间比较短或者虽然较长但聚少离多,都可以作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的因素。若婚后双方随着认识的加深不能就性格、生活习惯、小孩的抚养、与父母关系的处理等方面互相理解包容甚至大打出手,一方又有赌博、酗酒、吸毒、婚外情等情形的,一般可以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支持。 二、小孩抚养权 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小孩的伤害最大,法官判决小孩的抚养权时主要看哪一方抚养小孩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小孩满10周岁的还要征询小孩本人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斯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三、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四、债权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办各类疑难、重大、复杂的婚姻、二手房等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能敏锐的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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