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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腾飞律师
常腾飞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返还车辆纠纷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5-10-10|人阅读

庞X燕诉与时XX机返还车辆纠纷一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庞X燕的委托,指派常腾飞律师担任原告庞海燕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系豫ATXX26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享有追索自己车辆的合法权利。

关于本案豫ATXX26桑塔纳车辆的归属问题,原告方在庭审中提交了车主庞X燕与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双方权利义务的挂靠经营《合同书》,豫ATXX26车主庞海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主庞X燕、时XX与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书》,车主庞X燕与时冬俊签订大包车辆的《承包协议书》,豫ATXX26车主庞X燕、驾驶员时XX联名向郑州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证书》、《杜绝交通违法保证书》,时X俊《晨曦公司驾驶员档案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证明案争豫ATXX26桑塔纳车辆归原告庞海燕所有。被告取得车辆大包经营权后,关闭手机、离开居所、开走车辆,被告与车辆一直处于失联状态,原告与法院均无法直接联系上被告时X俊本人。且合议庭也当庭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效力。代理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应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认定原告庞X燕系案争车辆的所有人。

二、 被告时X俊签订大包合同后,断绝与车主庞X燕的联系,关闭车辆GPS定位系统,存在违规扣车的事实。 接受代理后,代理人曾向被告时X俊本人核实案情,无奈其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后通过车主得知,车辆在时冬俊的同伙孙X民(男,身份信息不详,系郑州市中原区XX国际水会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处,代理人遂致电时冬俊在郑州的同伙孙X民,后遭孙言语威胁,无果。这一过程,有原告提供的短息记录为证。

车主到秦岭路分局报案,受案民警称该案系经济纠纷,让双方协商解决,拒绝为双方做处理意见及笔录。原告已将上述情形及相关证据提交法庭。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核证据应当全面、客观,依据法律的规定,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既然被告一直不肯出面,也不肯主动与原告、法庭联系,被告的同伙孙X民代表时冬俊明确表示不返还车辆。可以证明事实是,原告的车辆确实在处在被告时X俊的直接控制之中,代理人也与时X俊在郑州的同伙孙X民通过电话。根据一般人逻辑,一辆汽车无故被人扣留后,所有人不会置之不理,结合上述事实及代理人推理,可以得出是被告扣留和拒不返还原告车辆的事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根据本案事实,应责令被告返还原告的 ATXX26车辆。 代理人认为,要正确界定本案被告是否具有返还其非法占有 ATXX26号桑塔纳轿车的义务,要分析一下本案是否符合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权的主体是某物的所有人; ②请求权的相对人是对该物的无权占有人。首先,分析本案原告庞X燕是否是本案讼争财物的所有人。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本案讼争的车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于原告所有。即庞X燕是本案适格的请求权主体。其次,分析一下本案被告时X俊是否系本案讼争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本案被告采取非法手段,非法藏匿、占有了本案讼争车辆,属于无权占有人。据此足以认定,被告时X俊采用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庞海燕车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民法通则》第71条、第75条的规定。

本律师提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5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判令被告时X俊返还本案讼争的车辆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时X俊在大包原告庞X燕豫AXX726桑塔纳车辆后恶意失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藏匿车辆拒不归还所有人。因此,本律师提请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5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之规定,判令被告时X俊返还本案讼争的车辆给原告庞X燕。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律师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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