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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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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在孕期被辞退所发生的争议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2015-02-11|人阅读

一、【案情】王某(女)与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在试用期第二个月,王某结婚,后发现自己怀孕。公司得知王某怀孕后,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公司未为王某依法缴纳前两个月的社保。

二、【以案说法】王某咨询本律师后,个人建议如下:

1、公司应向王某赔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结论:究其本案,王某与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虽已履行,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试用期满后,即一个月之后的工资差额。

2、公司未准许王某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应向其补发婚假期间的工资。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结论:究其本案,王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结婚,且属晚婚。应享有的婚假天数为3+晚婚假7=10天。公司未批准王某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应向其补发婚嫁期间的工资。

3、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保,王某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论:究其本案,王某可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交社保。

4、王某可请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或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王某可请求确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或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三、【律师建议】女性职工在孕期被辞退所发生的争议,本律师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之日的工资。

2、如劳动者不愿意再在单位工作,则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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