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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荣钊律师
廖荣钊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代理词

离婚2015-01-06|人阅读

一、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在恋爱时,被告在部队服役,主要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缺乏了解,短时间内草率成婚,婚后被告逐渐显露出诸多性格问题,心胸狭隘、感情冷漠、极端自私,对孩子不管不问,与原告没有沟通交流,整天沉迷赌钱、玩电脑,家里事情一概不管不问,被告随意殴打原告,经常为向原告要钱而实施家庭暴力,20101127日被告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住进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

婚生子从小未与原告分开过,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被告经常在外赌钱,对家里不管不问,从来不过问孩子的事情,与孩子缺乏感情联系,感情薄弱,被告生性懒惰,没有固定的工作,婚生子若随被告生活,将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婚生子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属原告,被告应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直至婚生子满18周岁止。

三、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1、 位于合肥市的房屋,原被告有约定,原告享有40%份额,被告享有60%份额,但事实上由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每个月的房屋贷款都是有原告承担,被告亦无还款能力,请法院依法将该房屋判给原告。

2、车牌为皖A*****号“丰田”轿车,该轿车由原告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原告名下,请法院依法将该轿车判给原告。

3、夫妻共同存款4万元请法院依法分割。

4、原告在合肥的商铺,由于各方面原因,持续亏损,现拖欠房屋租金累计598263.5元,并且为经营商铺,尚欠债务:于2007718日向朱某借款8万元,于2012718日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于20121025日向高某借款6万元,原告认为上述债务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法院依法判决分担。

四、关于开房记录的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多名男性有混乱男女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开房记录虽然是有原告与其他男性登记入住的信息,事实上原告并未入住,记录上的男性都是原告在经营商铺期间的客户,为了方便客户,原告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在签约的宾馆预订好房间,以便客户入住时方便,并非原告与其他男性一同入住,被告提供的住房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对婚姻不忠,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过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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