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是A公司的股东之一,持有A公司20%股权。某甲在起诉其他股东的时候被告知,其持有的股权从20%变为5.33%,后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A公司于2001年进行过增资,增资导致了某甲的持股比例降低。
某甲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对增资事宜完全不知情,A公司的增资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其在A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1年期间的股权比例为20%。
法院认为:A公司的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增资应由股东会作出,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增资行为无效,也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金额降低某甲的持股比例,仍旧应当认定为原有的股权份额。
结语:股东不知情的增资行为即使通过了工商变更登记,也是无效的,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