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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2015-01-26|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

“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最高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无限制性规定,故夫妻双方作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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