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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债权债务2015-01-26|人阅读
2011619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郑某借款300万元,原告郑某通过交通银行转账300万元到被告张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两分。借款到期后,经郑某催讨,张某未能偿还,郑某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某3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两分从20116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十五日内归还借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如何计算? 【分歧】

对于本案中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双方约定的利息,判决明确规定从20116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故两分的月息应计算至张某实际清偿之日。对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该规定是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惩罚性措施,郑某亦可申请主张。但是,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后,若同时主张约定利息与惩罚性利息,将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后,郑某申请执行的利息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效判决明确规定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郑某30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那么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即为张某偿还债务的履行届满期限,应视为张某清偿借款之日,两分的月息则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时间。根据法院判决的内容,张某偿还借款履行期间的届满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因超过判决指定的履行债务期限,张某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起始计算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六日,其终结时间延续至被执行人张某偿还借款之日。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两分月息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第十五日,因为判决确定了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借款及利息,若超过该期限,则超过了张某应当清偿债务的履行届满期限,故无需再计算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否则会导致重复计算借款利息,对被执行人有失公平。 第二,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一种错误的计算方式认为,当双方当事人就借款约定利息(该约定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是双方约定利息的两倍;当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时,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该计算方式的错误在于,当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但低于四倍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就会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就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 第三,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本金问题。利息的计算必须以本金为依据,那么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是以什么为依据呢?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文意来看,加倍的利息应当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不仅包括借款金额,也包括双方约定的利息总额。因此,本案中,应当将300万元的借款金额与约定的利息总额,作为计算加倍债务利息的本金。(本文摘自: 金溪县人民法院 左禄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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