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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卡方律师
周卡方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优秀案例之残障人士维权案

其他2018-12-06|人阅读

2017年125日,周卡方律师接受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作为当事人黄某某(因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由法院判定由其母亲原某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办理黄某某与某某数字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并调解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原某某作为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专程赶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法援处工作人员及经办案件的法援律师周卡方律师、曾瑛律师送上锦旗,表示由衷地感谢。

当事人黄某某,是原某某数字公司的员工,曾于2011年、2014年先后两次与某某数字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后一次合同约定期限为201410月至20179月。在后一次劳动合同到期之际,黄某某与其法定代理人多次向某某数字公司表示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该公司不予理会。此外,某某数字公司支付黄某某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且未依法给予黄某某购买住房公积金。因此,黄某某决定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法援处的指派后,周卡方律师当即与曾瑛律师一起,与黄某某详细了解案情的经过,分析现有的证据材料。20171211日,周律师向某某数字公司发送律师函,敦促该公司依法和黄某某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方回函确认劳动关系,但也提及“黄某某违反我司规定长期未上班,我司已按法定程序依法与其解除合同”为由不予续签,也不予补偿。因此,周律师决定启动仲裁程序,然而在到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过程中,却发生一个难点:立案时黄某某已年满18岁,按法律规定其母原某某不必然作为其的法定代理人。原某某当即感觉此案没有希望了,情绪表现非常失落。周律师一边安慰她不要灰心,一边通过对该案件的重新研究和梳理,建议她先走确认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程序,通过这个程序,由法院顺利指定了黄某某的母亲原某某为法定代理人,使案件打开了关键的突破口。

经过周律师和曾律师的不懈努力,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8月16日审理了此案,判决某某数字公司20188月24日前一次性向黄某某支付15000元。原某某得知此判决后异常激动,也非常感谢周律师、曾律师付出的努力。

周卡方、曾瑛作为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的入库律师,长期致力于公益法律服务。其表示,将带领团队继续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发挥法律公益志愿者的职能,为提高法援服务力度与服务质量,为幸福美好广州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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