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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与工伤

劳动工伤2016-01-03|人阅读

职业病与工伤

目前,职业病在中国显露的是冰山一角,我国职业病群体之大,无人能估量。有的劳动部门媒体透露,职业病争议将是我国未来工伤纠纷的重点。在我国牺牲环境、牺牲资源的数十年间里,同时也牺牲着工人的健康,这些年间的发展,积攒着难以数计的职业病群体,但是鲜有大规模地质疑或维权的情形。随着新一代农民工维权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对工人权利的关注,近年来,媒体开始广泛报道职业病案例。工人维权案件,更是以2010年苹果代工厂——江苏****职业病群体案最为典型。该厂曾在2009年因集体罢工事件而广为人知。在这一案例中,工人在完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被工厂指令使用有毒液体进行作业,导致工人集体出现中毒症状。因为媒体的广泛关注,该案后以单位公开承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而告终。但是作为众多中小企业的职业病员工,也许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另一案例,是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事件”。河南民工张某从事接触粉尘工作三年后,怀疑患上尘肺,并经全国多家大医院证实。但是法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却否认张某患上典型的职业病——尘肺,而是所谓的肺结核。张某几经辗转,求诉无门后,召集媒体要求开胸验肺。该案显露出中国职业病鉴定问责机制的缺陷。

职业病属于工伤,但是认定程序不同于普通工伤,它比普通工伤多一道程序——职业病鉴定。张某案就卡在职业病鉴定上。职业病鉴定机构,在得出职业病结论之后,单位或者职工本人才能开始申报工伤,走工伤认定程序。对于职业病鉴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的上级鉴定机构要求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终局鉴定。

对于职业病的防治以及索赔,我国法律有如下大体规定:第一,体检制度。对于职业病岗位,对员工要进行上岗前、在岗定期、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哪些是职业病岗位呢?接触粉尘类、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第二,职业病认定制度。职业病认定,必须到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机构不能任意选择,劳动者必须去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对于有职业病风险的岗位,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对离职职工实行离职体检,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这样操作。但是这并不影响离职职工自己主动去做职业病诊断。一经确认为职业病,原单位就需要承担一切职业病工伤责任。另外,尽管法律对离职职工追究原单位的职业病责任没有时效限制,但是为了及时、方便分清职业病工伤责任,全面、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师鑫律师建议,存在职业病风险的职工还是在离职时或离职后尽快去进行职业病诊断,无论是否察觉到自己患上了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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