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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焕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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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鉴定不服的解决办法

医疗事故2016-03-23|人阅读

 患有糖尿病的67岁的李某因腹痛、腹泻、恶心、呕吐4天住院,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二型糖尿病”。李某入院10小时死亡。死亡原因是“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地区医学会专家鉴定时认为,严重腹泻的李某入院时已有血容量不足的因素存在,入院后又腹泻水样便6次,但在入院后6小时中医院仅给补液350ml,患者血容量不足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纠正,使血粘稠度增加,糖尿病造成的血管损害,血液处于易凝状态,加之泵功能衰竭等因素,是造成病情迅速恶化的原因;又:患者入院后第一份心电图已有明显的异常,但是,由于诊断认识不清,没有足够的重视--没有动态观察生命体征及心电图、没有及时发现病情变化,以致出现急性心梗、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而死亡。据此,得出的鉴定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不服,申请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省级医学会的专家鉴定时认为,医方漏诊了患者入院时已经存在的心梗,从而对病情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但是,患者既往有22年糖尿病、冠心病史,入院时已经存在重要脏器功能不全,且病情危重,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疾病本身所致。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的亲属对省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他们认为医院应当负主要责任。

  请教:

  1、李某的亲属是否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请求法医认定医院应当承担的责任?

  2、如果法医鉴定结论是医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是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处理?李某的亲属是否可以选择?

  对省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解答:

  对省级医学会鉴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但大多是由医院提请中华医学会鉴定的。

  附:《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第3条、46条有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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