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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是否可撤销?

其他2017-05-11|人阅读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是否可撤销?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陈某与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赠与11周岁的女儿张小某,该房屋尚欠按揭贷款亦由张某归还,女儿张小某由母亲张某抚养。之后,陈某将购房合同、按揭贷款合同等交给张某。因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陈某与张某名下。

后因陈某反悔赠与房屋,于2016年1月向法院起诉:

一、讼争房屋登记在陈某与张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陈某与张某。

二、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张小某是赠与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遂请求撤销赠与、依法分割该房屋。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那么,本案的关键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协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能否单方撤销。

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除非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本案赠与的房屋尚未过户登记至受赠人张小某的名下,财产权利尚未移转,部分赠与人是否也可依据合同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撤销赠与?

本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并非完全独立的条款,而与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其他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诸多内容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移转,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赠与,单方亦不能任意撤销,除非双方达成新的财产处理协议。

此外,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通常是基于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确保该财产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考虑,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从该角度分析,这种类型的财产赠与亦不宜撤销。

法院裁判

经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故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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