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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佳丽律师
段佳丽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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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之-----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婚姻家庭2016-03-14|人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之-----夫妻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遭受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赔偿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因为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所以其赔偿的款项不能简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故在此结合相关的司法实践,就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发表刍荛之见。

一、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另外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1、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在实践中,因为医疗费、残疾人辅助器具费通常用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垫付了,所以在认定这部分费用时应扣除用夫妻共同垫付的部分,剩余部分方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2、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的认定可参照医疗费的认定,扣除从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的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

3、误工费。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是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工资的损失应算入夫妻共同财产。

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这部分费用都是具体用于受害者一方的,具有一定的个人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5、残疾赔偿金。该部分是用于赔偿受害人一方因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所产生的未来收入的损失,因残疾赔偿金是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赔偿,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一方余生的一段时间,因此可参照《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处理方式,即以伤残赔偿金实际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一方致残时的实际年龄的差所得的商,乘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6、死亡赔偿金。该部分是基于受害人一方死亡未来收入损失的概括性弥补,是对受害人一方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7、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一方死亡的,该部分的认定可参照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一方残疾的,该部分是作为对受害人个人的精神抚慰,应认定为受害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8、被扶养人生活费。该部分是基于受害人一方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造成其具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因在计算该部分费用时针对的仅仅是受害人一方个人,因此,该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以上论述仅针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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