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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气!女子消失16年回来和儿子争丈夫遗产,法院判决:一分没有

继承2018-10-18|人阅读

今言法律|解气!女子消失16年回来和儿子争丈夫遗产,法院判决:一分没有!

母亲抛夫弃子消失,16年重返竟是为争夺父亲留下的百万遗产,这样狗血的剧情蔡冰(化名)本以为只会在电视剧里出现,没想到却硬生生的被故事选中,全部都发生在了自己身上。

16年前母亲携姐姐消失 自己6岁便与父亲相依为命

1987年底,父亲蔡某俊与母亲周某英经人介绍相识,像当地人普遍的做法一样,两人虽没正式到民政局领证,却已经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了。1990年,蔡冰的姐姐出生,四年之后,蔡冰出生。

在蔡冰的记忆中,父亲和母亲在一起的日子是相当甜美富裕的,他说自己的父亲虽然不识字,但是会做生意能吃苦,所以那个时候家里过得还挺不错,只有一点遗憾就是父亲经常在外忙着挣钱,可能因此与母亲聚少离多,慢慢的父母的感情就变淡了,于是在他6岁那年,母亲选择了带着姐姐离开,且这一消失便是16年。

蔡冰记得,母亲离家的时候,不仅把账全收走了,而且还把家里所有值钱的东西也都变卖了带走,后来父亲停了外地的工作回来找她,原本还算富裕的家庭自此也开始变得艰难。父亲也没有再娶,于是之后他便和父亲、爷爷三个人相依为命。

提起母亲,蔡冰说,他不恨母亲扔下他和父亲离开,即使他特别羡慕别的孩子有母亲疼爱而自己却没有,但是他不恨,他甚至还很想念那个曾经抛下自己狠心离开的自己的亲生母亲,然而这一切善良从容的态度在后来却发生了改变。

父亲惨遭车祸离世 母亲出现非为悼念

蔡冰讲,201612月份的时候自己的父亲不幸遭遇车祸离世,自己的堂哥通知了姐姐来参加葬礼,于是母亲也一并来了。

本以为母亲的出现是出于对父亲还有些感情,没想到她在父亲的葬礼上提到的话题只有争夺遗产,这让蔡冰彻底对母亲失望。

蔡冰说:“就在我跪在那儿给父亲守灵的时候,她就过来和我谈分钱的事。她直接说钱怎么分,要不要给你姐买套房子?要不要给我点钱?”我说:“你就在这边生活,我照顾你,我会养你。以后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帮着带带,这样就挺好的,我也会给姐姐30万首付买房。你都五六十岁了,拿钱也没有多大用处。”但是对于此,母亲和姐姐都没有同意,她们说只要钱,而且要求分一大半,算起来七八十万的样子。

蔡冰原本仅存的善意和希冀,全部被生生的摧毁了,剩下的只有失望和仇恨。

后来,母亲和姐姐为了分得父亲的遗产直接把自己告上了法院。

2018317日,蔡冰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母亲和姐姐两人一共要求要继承父亲共计77.5万元的遗产。

宿迁法院一审判决

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周某英与案外人蔡某俊于1987年共同生活,19908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815日生育一子蔡某 (即蔡冰)。2000,原告周某英独自带原告蔡某离开宿迁到外地生活至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周某英(即母亲)拆迁款79466元、给付原告蔡某 (即姐姐)拆迁款103999元;关于蔡某俊(即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原告周某英应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应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应分得344500元,并驳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蔡冰自然是无法接受,他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母亲周某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迁款63579元,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蔡某应分得68900元,蔡冰应分得6201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担。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母亲一无所获

201891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姐姐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蔡冰分得父亲死亡赔偿金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

判决关键转折点:母亲和他人共同生活且已有三个孩子

为了应诉,不让母亲得逞,蔡冰和自己的代理律师进行了一番调查,他发现母亲在2000年弃家离他而去后,转而到了安徽涡阳县,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后生育了3个孩子。

在法庭上,蔡冰认为,母亲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及拆迁款不应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没再跟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尽到夫妻间相互扶持的义务,母亲离开宿迁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生育3个子女,财产完全归各自所有,母亲不应该分得死亡赔偿金;此外,对于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拆迁款的要求,法院也不应予以支持。

蔡冰说,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即便认定分得,也应分得死亡赔偿金小于10%。蔡冰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全部由自己所有,因为父亲的去世只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并没有给母亲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她们对父亲没有丝毫的情感。

二审法院的具体审理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英和蔡某是否有权继承和分割蔡某某的遗产及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一审判决对蔡某某丧礼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配是否得当;房屋权属如何确定,相应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对争议焦点1,根据本案査明的事实,周某英在1987年与蔡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并生育蔡某、蔡冰两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称,亲朋好友也认可其二人的夫妻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周某英在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后,即带着女儿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来,蔡某某则独自抚养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亲,对蔡某某未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对蔡冰也未尽任何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而且,周某英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该行为给其家庭、给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在周某英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冰产生纠纷,由此可见,周某英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其他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因此,周某英上述行为具有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时间长达十六年之久,故综合考虑以上相关情节,周某英无权继承蔡某某的遗产。

关于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所以对蔡某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补偿。周某英与蔡某某因事实婚姻组成的家庭因其离家出走而导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并不会给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应分得该笔款项。

对于蔡某,其作为蔡某某与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在年幼时被其母亲周某英带离家庭,未能与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与其家庭仍有联系情况下也未能对其家庭、对其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当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法院酌定其与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遗产。但是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蔡某长期未与蔡某某共同生活,其与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经疏远,生活上更无任何依赖,蔡某某的死亡不会给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则一直与蔡某某相依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对蔡冰精神上的打击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归蔡冰个人所有。

此外,法院在审理中还对涉案的房屋和蔡某某丧礼礼金等事项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蔡冰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一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应予改判。故法院判决如下: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13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蔡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蔡某拆迁补偿款31948元;死亡赔偿金,蔡冰应分得511200元,蔡某应分得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归蔡冰所有;驳回周某英的诉讼请求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蔡冰本人:对二审判决很满意

对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蔡冰称自己很满意这个结果,他说:“整个案件持续了一年多时间,我就像胸口压了一块石头一样,现在终于被搬开,感觉轻松多了。”

提及日后会如何面对母子、姐弟亲情,他说,形同陌路吧,自己现在也已经有了自己的家庭,所以以前的一切都结束了,往后他会和妻子孩子过好往后的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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