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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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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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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贾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债权债务2019-10-15|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是关系到诉讼时效、工程价款结算原则、违约责任、质量保证等与承包、发包双方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是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首要审查的问题,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其效力。由于建设工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其进行了规制,并包含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合同当事人违反前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审判实践中应谨慎认定合同无效,维护民商事合同的效力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工程领域中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

(-)因违反招标投标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施工合同无数的情形

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3)项的规定,是建设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是必须进行招标而中标无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或竟标,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第(2)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因违反建筑领城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非法转包或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而无效的情形

1.转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①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非法转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存在违法分包工程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而无效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违反工程质量标准和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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