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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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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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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律师解析: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

债权债务2019-10-17|人阅读

关于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

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行使债权。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主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突破债的相对性较多的领域。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导致建筑工人,主要是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突出。建筑市场第一个不规范体现为,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资质管理等规定,实践中层层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分工程、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现象较为突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很多情况下,实际干活的人拿不到工程价款,拿到工程价款的人并不是实际干话的人。建筑市场第二个不规范体现为,目前对实际施工人既无资质管理要求,也无主体资格管理要求。实际施工人既可能是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也可能是个体经营户,甚至是末经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的施工队。实际施工人内部管理不规范,建筑工人尤其是大量农民工与。工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

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在上述背景下,为贯彻党和国家政策,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人民法院仅在判决主文中判决令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是否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欠付工程价款的数额等事实并未査清。一方面,由于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等事实未査清,此类判决往往难以强制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对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查清,加之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律上的较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容易导致发包人陷入无体止的缠诉之中,《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4条针对这一问题,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招责任。如果发包人不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就不应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5条就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作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主要体现为债的保全制度,包括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从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三方的关系看,《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最适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本条解释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有相通之处,二者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都涉及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以及发包人三方当事人的两个法律关系。但二者也有不同,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并不限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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