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程律师
杨程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 逾期还款利息约定不明及如何计算复利

民间借贷2019-05-31|人阅读

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及计算复利的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标准:

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或主张按约定计算复利的,均不得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上限如何计算的问题

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案件,往往出现借贷双方之间就借款关系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借款期间的借款金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息和利息上限

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后,借款人乙只向出借人甲偿还了5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二,约定借款金额为74万元,年利率仍为24%,借款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三,约定借款金额为91.76万元(上期本金74万及上一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7.76万),年利率24%,借款期限1年;到期后,甲请求乙偿还本金91.76万元以及利息22.02万元,共计113.78万元。

在此案例中,如双方在借款协议二中明确约定了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为偿还本金,则按如下方式核算本息:第一个借款期限的借款100万元,最高合法使用成本年息24%,已经体现为应付利息24万元。该24万元利息如再计算利息,势必导致资金成本高出法定标准,因此该24万元不应再继续计算利息。第二期的借款利息应当以50万元为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以此类推,第三期的借款利息同样只能以50万元本金计算,一年的利息为12万元。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50万元和利息48万元,共计98万元。

如双方并未约定乙偿还50万元的性质,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核算本息,具体计算如下:偿还的50万元中24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到期利息,剩余26万元视为偿还本金,则借款协议二约定的借款金额74万元均为本金。此后两年期利息均应当以7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到期后,乙应当向甲偿还本金74万元和利息35.52万元,共计109.52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