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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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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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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应补足工伤待遇差额

劳动工伤2019-09-27|人阅读

案例

  吴某应聘到一锰业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吴某的实际工资为4226.28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一天,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吴某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

  吴某将锰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锰业公司认为,已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吴某也得到了相关待遇,不同意支付差额。

解析

  法院认为,锰业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4226.28元×9个月)计算,共为38036.52元。

  锰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该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吴某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降低。

  因此,应当按照吴某的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工伤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缴费工资支付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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