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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律师
张成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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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分析《二》

损害赔偿2016-03-15|人阅读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合同中的完全赔偿原则中的应有之意。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根据完全赔偿责任原则,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润收入、利息收入、精神享受等预期利益的间接损失,也应要求违约方负责赔偿。我国的立法也对完全赔偿原则持肯定态度,新的《合同法》从公平观念出发,确认了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而在人类的各种利益中,除了财产利益那就是非财产利益,精神利益则是非财产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任何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对非违约方产生心里影响,会使人产生愤怒、焦虑、沮丧、悲伤等不良情绪,这就是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既然违约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利益损失,给予其物质赔偿那也就成为必要了。

  3.合同法应该对公民精神利益进行保护。

  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在作为社会关系重要载体的合同中,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不断扩张,使得合同法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势在必行。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可见我国合同法把违反附随义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赔偿范围,全面构建了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义务不断扩张,当事人的意志已不再是合同的唯一来源。“合同关系的大部分内容可以来源于习惯、公平观念和政策,而不被局限在合同所明示或暗示的内容之中”.这就是社会强加给合同当事人的大量非约定义务,而不再是完全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义务。合同责任已不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而带有了相当浓厚的侵权色彩。合同责任不再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还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违约责任在向侵权责任靠拢,这使得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可能。

  【案例简介】

  张小姐一家在今年春节期间参加了某旅行社的旅行团到外地旅游,结果旅行社提供的巴士不慎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张小姐面部受伤。经过治疗,她的脸上还留着一道伤疤。从事销售工作的张小姐从此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工作业绩也受到了影响,再也无法过上平静的生活,张小姐想向法院主张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旅行社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是张小姐来到了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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