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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律师
张成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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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分析《三》

损害赔偿2016-03-15|人阅读

【法律评析】

  值班律师解答了张小姐的问题: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未将旅游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进行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在此种情况下,旅游者能否获得精神损失赔偿,也无明确法律规定。因而一般司法实践中,均是依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一般不判旅行社承担精神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法律提示】

  张小姐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者择一,不能同时主张权利。在主张违约责任的时候不能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侵权赔偿时,可以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在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根据该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从而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存在一些并未解决的问题,责任竞合理论能够解决违约产生的精神损害的前提是所有产生精神损害的违约都构成侵权。然而,在实践当中,精神损害的产生并不和侵权行为发生必然的联系,当某一种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但并未构成侵权时,受害者将无法通过责任竞合来提起诉讼,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在婚庆服务合同中,出于服务方原因,致使婚礼举行的大部分内容没有被录像,那么服务方应该提供的录像带还不存在,就不存在侵权的对象,所以也就不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真空地带”,当事人如果不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精神损害也就无法得到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从立法目的来说,之所以要给原告精神损害以赔偿,是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精神利益的损失,而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失造成的痛苦是可以用金钱形式来予以替代性救济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其精神予以抚慰,以其最大限度的恢复到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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