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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待遇是否以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

劳动工伤2019-09-12|人阅读

享受工伤待遇是否以工伤认定为前置程序?

日前,最高法院作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9条》,其中第四条规定:“工伤认定不是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这条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但并不能因此剥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过申请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只是本来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的责任不再由其承担。但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

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因此,即使受伤职工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并不丧失向用人单位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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