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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何一方的探望权利不可被剥夺

婚姻家庭2019-03-28|人阅读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父母任何一方的探望权利不可被剥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因孩子出生而产生的事实关系,法律无法否认、也无法无视这种关系的存在。为此,本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父母离异后,夫妻双方一般不再共同生活,除例外情况下,子女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外,一般由父一方或者母一方直接抚养。当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时,就会产生另一方如何探望子女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探望权的问题。在法理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同时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则有协助的义务。在法律上,通常仅明文规定一方的权利,该权利对应的义务主体则通常以默示方式规定。但本条特别强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就是为了保证享有探望权一方的权利能够实现。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来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 二、探望权如何实现 虽然本条明确规定了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双方的婚姻关系走向离婚之路,双方之间必然有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些不可调和的矛盾有时将会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愿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在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要的救济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双方不应囿于夫妻离异后的冲突纷争上,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作出协商。当双方无法就诸上事宜达成一致时,尤其在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无故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因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是一种金钱给付义务,义务的内容是行为。当人民法院就此作出判决后,存在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也就是说,关于探望权行使的判决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可以处以罚款或拘留,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变更或取消监护权。在一案中,有监护权的父亲因一贯干涉其前妻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不让母亲见孩子并且离间孩子与母亲的关系,导致法院作出变更监护权的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效力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子女的人身,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无故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三、探望权的限制和限制的解除 父母任何一方的探望权是不可被剥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可以被限制。在出现特定情形,为保证子女利益,保证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可以对探望权作出限制。本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是指: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等。并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当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以上不良行为而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当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享有的探望权利应可恢复。对此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无论是探望权利的中止或者恢复,都应由权利人主张,人民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判决或裁定予以限制,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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