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涉及的刑事法律
1、案件审理: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2、案件判决: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3、审判观点(1)法院经审理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2)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 法院解释: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3 迫性”。(3)被告者于欢代理人:至少属于防卫过当目前,于欢已提出上诉。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主张:在遭遇涉黑团伙令人发指的侮辱、警察出警后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于欢的被迫还击至少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听从民警要求交出刀具并归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三、该案到了二审,为何最高检察院可以“插手”该案?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