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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长雄律师
黄长雄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二手房买卖因按揭不能或因限购政策致使无法履行,中介费是否还要支付?

房地产2012-04-12|人阅读

案情:张先生于2010年1月通过中介公司向谭女士购买了有40万银行贷款的一套商品房,双方商定成交价格100万,付首付后,剩余价款由张先生以按提方式付款。银行审核材料后,认为张先生不符合放款条件,此事拖至当年3月限购令出台,张先生因系限购人群已不能再购房,双方只能解除合同。但中介公司根据《居间协议》认为自己已完成居间义务,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张先生不能办理按揭原因和政策性限购令出台,仍要求张先生付1.5万的中介费,此事起诉到法院,法院只判给中介公司0.5万元实际支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二手房买卖的市场中,最后因购买人的原因或限购政策的新出台,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大量存在,中介公司的参与往往和买卖中的一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往往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要求支付中介报酬,对此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按揭贷款的条件和限购条件是受政策因素影响极强的,具有时效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如购房人对是否符合放贷条件无明显过错和恶意,对于过户不能的,对居间报酬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读者仍要注意:上面的两种情况是并列选择性的,只要购买人出现了按揭不能或新限购原因中的一种情况,即可不必再支付居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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