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白俊杰律师
白俊杰律师
山西-忻州
主任律师

周XX民间借贷二审代理词

金融2019-05-17|人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上诉人周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详细了解案情并听取今天的庭审过程,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和主要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最有力的证据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借条,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一个真实合法的借贷行为,必须具有双方的借贷合意及实际的借贷行为。出借的时间、地点、数额必须明确,且要有相关的借条、借贷合同、转账记录、收条等加以证明。本案中,仅仅具有一张借条,实际并没有借贷事实的发生,上诉人亦不能提供相关的转账凭证等加以证实。所以上诉人的说法不成立。

二.上诉人所持借条只能证明是借款,而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均讲到这是一笔银行贷款形成的借款。那么,只有在银行贷款真实存在的前提下才能成立。但是上诉人从始至终也没有提供过相关的银行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被上诉人也一再否认向信用社贷过28万元,更未立过任何贷约,不存在该笔贷款。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曾向信用社贷款28万元无法成立。上诉人虽然在庭审后提供过一些证人证明和文件,但这均不是证明合法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所以,二审裁定书中需要查明的事实仍然不清。

三、既然是银行贷款,为何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是“周XX以承揽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28000元”?银行贷款28万元是怎么演变为328000元?是否合法?信用社文件中提到的“天和乡周计兴”与被上诉人是否为同一人?毫无证据证实。该案原一审时,当事人向法院书面申请过调取信用社28万元的原始借款凭证和借款合同,但并没有这些证据,所以28万元银行贷款并不存在。

四、上诉人关于原单位的处理决定及恢复公职的决定,属于五台信用合作社的内部文件,不能构成产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产生借贷关系的依据。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和五台信用合作社签订过贷款合同,被上诉人也从未收到过该笔贷款。至于是如何办理的,被上诉人是不知情的。同时,根据2015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上诉人的这种移转债权债务的行为破坏合同的相对性。即使被上诉人向XX信用合作社有借款行为,也应当由信用社起诉被上诉人。所以,该借条产生的背景无论从客观的事实依据及形成的证据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诉求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信用社的决定在原一审中没有经过证据举证、质证的环节,是在庭审后放进去的,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

希望法院认真审查,依法采信支持代理人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

白俊杰律师

2018年10月19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白俊杰律师
您可以咨询白俊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