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夫妻一方对婚外第三人的债务;二、夫妻之间的债务。根据情况不同,对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影响也有所不同。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人的债务,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情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标准在于:一、夫妻之间有无共同借款的合意。二、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值得注意的是,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该条解释可以发现,婚内,夫妻一方向第三人所负债务,若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该债务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不得要求非借款一方承担责任。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又该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但无论夫妻之间如何处置其财产分配,都应遵循一个准则: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分配和处置,享有意思自由,但其效力只及于夫妻二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之间不可以约定的形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通过约定来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