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胡月丽律师
胡月丽律师
山东-临沂
高级合伙人律师

你的官司打对了吗??

其他2016-04-18|人阅读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的时间也只是五年而已,但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逐渐总结了一些案件败诉的原因,特别是我发现了原告诉讼请求错误导致结果不理想的情况大量存在,于是,我便总结了很多救济经验。我希望在工作之余,能更多地把这些经验分享给大家。

诉请错误直接导致看似复杂实则简单的案件经由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再审败诉-----最终原告的救济途径被完全堵死,这是非常可怕的结局。

事实上,像这类案件只要在前期多加论证,就会找到胜诉方案,你越早的发现错误,案件胜诉的把握就越大,所以,大家不要对败诉后的案件听天由命,如果你发现自己着实有理却没有得到法庭支持,案件败诉,请不要放弃。若是能及早发现败诉的可能,还可以撤案另案起诉,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判决生效,就申请再审,那也不至于耗时、耗财,更不至于找到有利的救济途径后发现诉讼时效已过而欲哭无泪。

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中有一条叫做“不告不理”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的请求或者被告的反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仅能就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不予审理。即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即诉讼标的及诉讼内容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因此,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果认为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直接予以驳回,而不能直接变更进行审理和判决。这就要求我们的当事人选择优秀的律师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正确的提出自己的请求,这样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产生平的后果。

接下来我将自己办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案例,拿来和大家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07年,兰山区义堂镇某村委(以下简称东某村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戴某、张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本村农业用地14亩承包给戴某、张某,承包期限为200771日至205771日,共计50年,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00元。共计14万元。该承包费一次性支付。

东某村委在村委换届后不久,现任村书记提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戴某、张某拒绝。后见协商不成,2009年村委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理由是: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违法,应当解除合同。

案件经由一审、二审,结果仍是败诉,这样案件自诉讼起已经经历了漫长的5年。

2014年,东某村委经我的老客户介绍找到我,当时东某村的书记很肯定的说案子法官判错了,一定要申请再审的,可是我看了二审的判决就已经明白了,这又是一起诉讼请求错误导致的悲剧。作为律师我明确告诉他,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启动再审是有一定困难的,而且经过我对案件的研究,发现案子存在明显的诉讼请求错误,首先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明显发现了合同制定程序违法:“《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情形:()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很显然,这个案子应该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我将我的观点告诉东某村委后,东某村委很坚定地选择了信任我,并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案件经过三次开庭,中间还多次调解,最后还是胜诉了。但我对案件结果并不是很满意,因为当时负责的主审法官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被告未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法官依然判决原告赔偿被告财产损失,在上诉期内,原告申请上诉,法院就该赔偿部分,最终维护了原告权利。

其实这个案件是非常简单的,举这样简单的例子,也是为了让大家能很深刻的明白诉请错误的严重性。由于诉讼请求错误导致纠纷一直得不到解决,这对当事人来讲损失的不可估量的,所以,作为律师的我,在每一起案件的诉讼请求确定前都会对案件全面了解,分析法律事实、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研究,证据效力论证,而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每一个反驳证据尽可能的有一个预期并提前准备,以防案件结果不理想。但是因为法官的原因导致案件不理想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是法治环境毕竟是越来越好了。

我默默地祈祷法律的蓝天更蓝,每一个法律人都能不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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