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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郭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

其他2018-05-14|人阅读

  请律师,怕花钱;不请律师,又怕吃亏。请律师究竟有没有用?这是很多案件当事人十分关心和纠结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法官会说,请律师根本没有什么用,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这让很多律师感觉很受伤,似乎自己的价值被彻底否定掉了。

然而,事实上这些法官的说法并不可靠,很可能误导当事人。

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经过了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持之以恒的艰苦努力之后,或者在审判期间,或者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转机。这一点是用不着举例来说明了。

就笔者本人办理的案件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其必要性和作用不可低估。

首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很多当事人其实并不知道自己是否有罪,有些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本身就处于法律上的不易确定状态。然而由于侦查机关往往带着有色眼镜看待犯罪嫌疑人,千方百计证明嫌疑人就是罪犯,想方设法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认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事实。因此,经过了侦查机关的程序之后,很多嫌疑人亲笔签字的讯问笔录,虽然末尾清清楚楚地写明“我已看过上述内容,与我说的内容一致”,结果却可能与其本人的供述存在很大区别,并非真实地反映了实际情况。但是因为嫌疑人已经签字画押,未来将会处于无法辩白的被动处境,此时他将面临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的风险。一般而言,侦查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多次审讯以进一步固定证据,如果在侦查阶段及时获得律师帮助,嫌疑人将有更多机会发现此前供述中的问题,在此后的讯问中纠正诱导性、强迫性供述的内容,并认真阅读核对笔录内容,从而避免在定罪量刑时陷入被动境地。

其次,为了尽快办理案件,侦查机关常常难免一定程度的马虎草率,甚至是不负责任地忽视嫌疑人的自我辩解。我办理的一个团伙盗窃案件,有几名被告当庭表示主犯的辨认笔录是虚假的,因为他们根本不认识这个主犯。主犯也当庭向法官表示,当时在侦查机关作辨认笔录时,他明确表示他不认识这几个人,但警察告诉他“你肯定认识他们的”,辨认笔录就此形成。法官和检察官当庭都忍不住笑了。因此,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很多因为侦查机关马虎草率、诱供逼供形成的虚假证据就可能堂而皇之地成为呈堂供证。

第三,刑事案件是否需要请律师,关键看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如果当事人经济条件很差,而且犯罪事实基本明确,那么有时请律师可能会感觉花了冤枉钱,因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不是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会违法办案、冤枉犯罪嫌疑人。当然,如果当事人家庭经济条件尚可,聘请律师辩护是避免蒙冤、避免轻罪重判的必要之举。如果经济条件较好,甚至可以同时聘请两个辩护律师。毕竟律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有各自的优势,如果两个律师能够密切协作,各具优势,就一定比一个律师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且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好,晚一天就增加一分被动;聘请律师的期限越长越好,只在侦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请律师,效果远远不如让一个律师从头到尾地进行辩护更好,除非这个律师的专业能力或责任心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理想。

至于说到民事案件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我的建议有二点:

第一,只要经济条件许可,一定要聘请律师。司法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已经非常强,非专业人士事实上根本不能适应诉讼实际的要求,他们进入司法程序无异于大象走进了瓷器店,造成的都是损失。先无论实体法律本身的复杂性,仅仅是程序上的无知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一些当事人自以为学习能力强,期望研究一通法律后可以自己上场,其实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往往将当事人导入错误的思路而不自知。当面临一败涂地的结果时,一些当事人还在抱怨法官枉法,却根本不知道失败和损失源于自己的过于自信。

第二,尽可能在进入诉讼阶段之前聘请律师。许多民事案件纠纷初发时,存在多种维护权利的途径和可能,并且回旋成功的余地很大。但是绝大多数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肯花钱请律师,只有到了法院诉讼时,才想起请律师参与。还有一些当事人盲目相信自己的判断,自我感觉胸有成竹,不知他的感觉和法律的规定事实上背道而驰,不知道他正在把自己导航至无可挽回的绝路。故而,凡有纠纷者,只要有经济条件,趁早聘请律师无疑是上上之策。

(版权声明:本文作者为理性是文明的根/上海律师郭军,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经许可后转载请保留本版权声明。侵权必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郭军律师,刑事和经济专业律师,法治文化与社会文明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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