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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律师
吴波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孙某VS邱某民间借贷纠纷

其他2016-06-12|人阅读

基本案情:邱某因做生意自2011年起至2012年期间多次向孙某借款,邱从未还款。2013319日,邱某、孙某就之前的借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确认借款金额24万元整,自201271日计息,月利息计2%。但邱仍未按时还款。

判决结果:判决邱某向孙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0条、《合同法》第205条、206条、207条。

胜诉原因:本案虽法律关系简单,但由于存在多笔借款,且时间跨度比较大,因此在证据的收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对证据的审查也是仔细谨慎,对每一笔款项都要由相应证据来印证。结果胜诉也表明本案的证据准备比较充分的,有当时的借条、银行对账单、借款合同。且证据互相印证,确认了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法,这对本案的胜诉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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