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房价一路飙升,令人欣慰的是,在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房价目前已趋于稳定。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家的象征,所以多数人即使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也会倾家荡产或者贷款买房,那么作为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支付完毕购房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房屋将来就一定能顺利过户至购房者名下吗?
交房近十五年,房屋突遭法院查封,这是为什么?
桃园新居的业主反映,自己于2005年购买的位于杏花岭区旱西关街8号桃园新居的房屋,近期发现被法院查封了,房屋被查封的业主有近百户,大部分业主反映自己与其他人之间也没有发生经济纠纷,也没有其他人在法院起诉业主,那么这些业主的房屋怎么就被法院查封了呢,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业主向太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了解后得知,山西省三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晋建设”)与桃园新居的开发商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房地产”)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易居房地产”向“三晋建设”返还1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易居房地产”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三晋建设”支付款项,故“三晋建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桃园新居业主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易居房地产”名下,故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查封了桃园新居业主购买的房屋。
业主们认为其已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只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迟迟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法院不应该查封他们的房屋。
业主已支付购房款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这种情况能排除法院查封吗?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当申请执行人拿着胜诉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时,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桃园新居的业主们虽然已经支付购房款且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房屋尚未登记在业主名下,而是登记在“易居房地产”名下,故法院是有权查封业主已购买但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
那么作为业主是否只能束手无策,等待法院拍卖房屋呢?值得庆幸的是,法律并非无情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形下,业主是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法院查封行为的,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1.《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房屋买受人申请法院将出卖人名下未过户的房屋解除查封,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
2.《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上述规定,桃园新居业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申请法院排除对“易居房地产”名下未过户房屋的执行,申请法院解除对所购房屋的查封并尽快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提示:
类似桃园新居业主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作为购房者应该怎么积极作为防范房屋被查封的风险呢?若开发商不配合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若开发商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购房者可以持生效的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