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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当澳律师
陈当澳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职工导致企业损失的责任追究

劳动争议2016-04-05|人阅读

企业营运当中有时会发生一些职工导致的企业损失,有些是企业对外的赔偿责任,例如企业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进而导致企业的赔偿责任,有些是企业自身的经济损失,如生产中的事故导致的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这类情形发生之后,企业无论是从经济还是管理方面考虑,往往有追究职工责任的动机,但是从实践来看,大部分企业的追究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追究职工责任反而导致之后遭遇劳动仲裁或诉讼最后承担不利后果不在少数。

企业追究职工责任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开除即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二、三款规定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可能适用的情形,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劳动生产针对业务有特定的操作要求,一般称为劳动制度要求职工在生产经营中遵守执行,这些制度对生产中的人身和经济安全都有很好的保护作用,职工如果是违反了这些规定导致的企业损失,企业可以适用该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针对职工的不同岗位还会一定的岗位职责描述,如果按照职责描述职工已经严重失职,同样企业也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这两种情形下,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须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

企业也可以要求职工经济补偿,对于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在工资支付条例中有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到,这里定义的是“赔偿经济损失”,也即企业向职工追究的责任上限只能是损失本身,不能处以罚款。另外,“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类似规定在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也有,其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解除合同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应当有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依据,因而企业应当做好规章制度方面的制定工作,并且需要注意程序上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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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陈当澳律师 发表于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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