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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巍律师
孔令巍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家政企业的法律风险识别与规避系列(7):来自于用工的风险

劳动争议2017-06-01|人阅读

案情:

家政服务部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3729日。20139月,某中学将学校的宿管、保洁等工作承包给家政服务部,王某为家政服务的管理人员,郑某系原告管理人员王某招聘来的保洁人员,从事某中学高二教学楼等保洁工作,并发放工作制服,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管理。2015610日下午3时许,郑某在仙居中学不慎受伤。后郑某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24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确认20139月至2015610日被告郑某受伤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风险识别:

家政服务部为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郑某作为家政服务部招聘的员工,为其提供长期、稳定的有偿劳动,按月发放报酬,并发放工作服,所以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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