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公司于2009年9月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原告投资2.3万元,占公司股份的23%。公司成立后,原告多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知晓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盈亏情况,以便尽心尽力地共同把公司业绩搞上去,可被告却不予理睬。至今公司成立已一年有余,原告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盈亏情况却全然不知,原告于2011年1月15日书面致信被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可被告置之不理。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将会计账簿交原告查阅。
法律风险识别: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其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且依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企事业等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