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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红艳律师
曾红艳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从交通事故中看赔偿计算标准-浅析如何争取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损害赔偿2017-06-06|人阅读

关键词:交通事故 城镇标准 伤残赔偿金

说明:因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故该案资料均是简要陈述,人名系化名。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5日16时20分许,李某(轿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驾驶轿车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太慈桥方向沿青山路往青山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富厚宾馆路段时与正在同方向步行的行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受伤当日,陈某被送往贵州省某医院医治,后由于原告伤情严重,于2015年8月17日被送往贵阳市另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11月10日出院,住院85天,由于伤势仍然比较严重,2015年12月2日医院出具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后复查,加强营养。后原告为了取钢板于2016年3月16日再次入院做二次手术,于2016年3月22日出院,住院6天。2015年8月28日,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南明分局出具了贵阳市筑公交认字(2015)第5201025201508150431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2016年1月6日,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损伤构成10级伤残,后续医疗费5000-6000元之间。

本案焦点: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后笔者发现本案焦点在于(一)对陈某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二)陈某误工费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针对第一个焦点,笔者了解后发现,陈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过很多年,比如已经过期的居住证、证人证言以及陈某所居住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针对第二个焦点,陈某无固定工作,没办法证实平均工资,若按照贵州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那就偏低。后笔者了解发现,陈某系跑运输人员,故最终向法院提交了陈某系从事运输行业的证据材料。

案件判决:开庭过程中,笔者出示了各项证据,并就上述代理观点充分向法院阐述,庭后提交了书面代理词,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代理意见,判决义务人赔偿陈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38400元。

律师办案心得: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法院还区分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因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的不同而导致计算基数完全不一样,结果也差别很大。故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拥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搜集能证明城镇系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据提交法院。另外,关于误工损失,若该当事人没有固定工作无法证实其平均工资,一般法院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为了有利于当事人,若发现其从事的具体职业的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那就应当搜集证据证实具体职业,从而获得最大限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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