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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红艳律师
曾红艳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

损害赔偿2017-06-15|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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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系某公司临时雇佣的雇员,主要从事植树、锄草等绿化工作。201643日,陆某在植树过程中不慎摔倒,伤势严重,后被送往某医院救治,201610月出院,住院7个月,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经鉴定,陆某构成九级伤残。陆某系195142生。201611月,陆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陆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7898元。被告辩称原告是农业户口且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实践中,无论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还是普遍存在的交通事故案件,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责任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法院对误工费不予认可。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获赔误工费呢?笔者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仍然存在误工费损失,理由简述如下:   笔者认为,退休年龄并不能与劳动能力划等号,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从本质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之规定可知,法律并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也即,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客观上因该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者均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本案里,陆某是农业户口,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尚有劳动能力,长期在村里从事农业生产,因该次受伤致其误工,收入实际减少,其误工费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此外,笔者提醒大家,即使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的,也可以要求法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最终,法院支持了陆某的误工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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