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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皮术后微波治疗不当致阴茎损伤

医疗事故2017-10-20|人阅读
包皮术后微波治疗不当致阴茎损伤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1日,胥某前往甲医院治疗前列腺炎,甲医院为胥某行“包皮环切术”,术后行“微波治疗”约半小时,导致胥某龟头背侧出现局部发黑、肿胀。此后住院期间,甲医院还为胥某局部行“切开减压”、“龟头背侧坏死区清创术”。胥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往乙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9天,出院诊断:阴茎损伤(包皮环切术后、龟头坏死清创皮瓣修复术后)。此后多次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

胥某于2016年7月1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胥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等进行鉴定。经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胥某因“包皮环切术”后“微波治疗”操作不当,致阴茎损伤,目前遗留阴茎左侧龟头缺损、阴茎勃起轻度障碍,构成八级伤残,对应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医院为胥某行包皮环切术微波治疗操作不当,导致胥某受伤并致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判决甲医院赔偿胥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21万元。甲医院辩称黄某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甲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胥某的身体伤残,对胥某、黄某的生活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故酌定黄某的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另胥某在审理过程中放弃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予以照准。

医患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责任划分正确,但部分项目计算标准错误,予以改判甲医院赔偿胥某31万余元。

【律师说法】

1、 胥某妻子是否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胥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以共同原告身份起诉,诉讼请求一致。

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重要部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专属于受害人本人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未确定之前也不得转让,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本人以原告身份起诉,其配偶并不同时主张权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胥某性器官损伤致夫妻生活和谐度下降,明显降低黄某的生活质量,故法院判令甲医院酌情向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判决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似有不足。

2、 误工费如何计算?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胥某主张误工费标准为15000/月,主张误工时间1029天,但是胥某提交的银行账户的进账中,201112月至201311月记录为工资收入最多的一个月为93325元,除数月没有工资进账外最少的一个月为3000元,且误工时间超过定残之日。法院最终酌定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所以对于高收入患者,主张误工费时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银行流水、个税证明等证明收入水平,否则将不利于自身权利的维护。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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