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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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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睡觉被开除公司赔偿13万余元

劳动争议2017-02-18|人阅读

员工上班睡觉被开除 公司赔偿13万余元

不少公司对法条生搬硬套,并不知晓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以及法院的审判观点,最后吃了大亏。武汉一生产企业开除一名上班睡觉的老员工,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员工13万余元。公司理由是,员工手册上有员工上班睡觉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也签字表示阅读了员工手册并理解里面内容,公司的开除行为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小俊(化名)是武汉一家生产企业的老员工,已在该公司工作18年,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天,公司管理人员发现小俊上班期间睡觉,以小俊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解除了与小俊的劳动关系,并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俊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为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小俊要求赔偿的仲裁请求。小俊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小俊称因连续上夜班,在工作间隙只是用手托着下巴在办公桌上暂短小憩了5分钟,并不是睡觉。而公司并未提供小俊上班睡觉的监控录像。一审法院认为,在法律适用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用人单位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是以劳动者之行为达到严重之程度,且从该条未附兜底条款可见,对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进行严格限制的,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小俊的睡觉行为足以达到严重之程度,而根据其所制定的制度,在严重违纪情况下,并不必然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所解除合同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小陈已属连续第四天从事夜班工作,其在工作闲隙偶有小憩,是人体生理所必然,对此不应过于严苛处罚,公司所阐释的安全生产的理由也不无道理,而正是基于安全生产的需要,公司应当在考虑安全生产所必须依赖的人体生理承受度,且公司也未举证证实小俊睡觉与其具体从事工作的安全需求关联性。综上,公司以上班时间睡觉解除与小俊劳动关系的行为,事实不足,于情不符,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小俊13万余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应当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及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关于睡觉的界定,小俊称“托着下巴眯了5分钟”,与公司的理解存在差异,而公司无法提交事发当时的视频或者照片,故其主张小俊上班睡觉依据不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中,即便小俊上班睡觉构成违规,但考虑到小俊连续夜班,身体疲劳且未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小俊的睡觉行为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故该公司解除与小俊劳动关系明显偏重,不符合立法本意及法律规定,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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