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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琦翔律师
许琦翔律师
福建-福州
主办律师

如何诉讼离婚?但愿您不会有使用的一天

离婚2019-11-19|人阅读

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

骊山语罢清宵半,夜雨霖铃终不怨。

何如薄幸锦衣郎,比翼连枝当日愿。

——《木兰花令·拟古决绝词柬友纳兰性德

岁月蹉跎,当感情破裂,婚姻难以继续维持,治家给你提供专业保护,陪你走完婚姻最后一程。

一、离婚方式

离婚方式分为两种: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若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财产问题协商达成一致,自行前往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

诉讼离婚:若夫妻双方因离婚、子女、财产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判决离婚。

那么诉讼离婚有什么哪些注意事项,具体怎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二、诉讼离婚步骤

1、确认是否存在合法婚姻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基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具体来说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 有结婚证

②不存在重婚行为

2、确定管辖的法院

一般来说,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

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以下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①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② 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

③ 被告处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状态;

④ 被告处于被监禁的状态;

⑤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

上述①—④种情况只能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情况⑤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中择一提起诉讼。

3、准备诉讼材料

诉讼材料包括:

① 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结婚证 如若结婚证丢失,应去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要求开具具有婚姻关系的证明)

户口本(有子女的)

出生证(有子女的)

财产证明(例如:房屋产权证、车辆证明、银行存款)

⑦ 其他相关证据

注:

无法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的,须提交DNA亲子鉴定。

4、立案、法院受理案件、确定承办法官

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递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

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申请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一般来讲,自立案之日起1-2周内,案件会由立案庭分配到审判庭或速裁庭具体办案法官手中。

5、通知原、被告到庭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向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相应的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起诉方到庭参诉。

6、法庭调解

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有3种:

① 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可撤回起诉

② 经调解后,同意离婚请求,并且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则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处理;二是由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后生效。

③ 经调解后,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7、法院判决

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原则界限。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三、准予离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

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① 分居的起因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异地误工、自愿分居、感情不和等。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分居。

②分居的时间

必须达到分居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分居时间应该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起计算。不能把前几次分居的时间简单相加。

③分居的实质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分居,是指男、女双方间没有夫妻性生活。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其实质是指夫妻间因感情不和而相互不履行夫妻间性生活之义务。

四、不得提出离婚申请的情况

提出离婚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但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军婚的角度出发,婚姻法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① 女方在怀孕期间;

②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③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注: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由人民法院认定。一般是女方存在严重过错,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② 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③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④ 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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