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赫章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人陈旭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原告诉赫章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第三人陈旭的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在申请确权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所依据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争议土地应当继续由第三人一户耕种。
事实胜于雄辩,任何谎言在事实面前都不堪一击,从处理意见中可以推知,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偏听偏信吴道贤、吴道伦的证言,此二人虽然证明了争议地在茶山地分到户后2000年原告外出前由吴学美耕种,但由于原告与二人是姑侄关系,其所作的对原告有利的证言不足以作为确认争议地归原告所有的依据。排除前述影响证人证言效力的因素,原告提供的证人陈大宽的证言足以否定吴道伦、吴道贤二人的证言证明力,证人胡勇的证言含糊其辞根本不具体,同样不能作为确权依据。第三人提供的汤显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第三人之妻汤显菊在老场坝村农场组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足以推翻陈武群、张取发、袁定山、袁定海关于第三人一户没有分得承包地的证言。
与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相比较,第三人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以及今天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推翻六曲河镇人民政府的确权证据,证明争议土地自分到户后一直由第三人一户承包经营。
退一步讲,就算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确权依据,第三人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足够推翻原告证人书面证言的证明力。对分地和耕种情况最清楚的王艳(陈煜之妻),证明当初分茶山地过程和争议地的具体位置;陈大宽证明争议地自分到户以来一直由第三人家耕种;周基明、周基云、汤显会和鲁绍成证实争议地四至界限,一直由第三人家耕种,无其他任何人耕种。这些证人证言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比具有绝对优势,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应予撤销。
二、赫章县人民政府撤销六曲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原告与第三人争议茶山地的处理意见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应予维持。
六曲河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过程中剥夺了第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得出处理结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
六曲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处理过程仅仅是通过走访原告提供的几个与其有着利害关系的证人,并未做过任何实质性工作,其处理意见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地籍调查规程》3.2.7规定,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3.2.8对地籍调查表的内容作出具体详细的要求,包括12个基本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可见,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其调查过程及其调查程序与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去甚远。
不仅如此,第三人之妻汤显菊作为老场坝村农场组村民有权承包该村集体土地,六曲河镇人民政府的最终处理意见在客观上剥夺了第三人一户的茶山地承包经营权,显属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六曲河镇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六信复【2016】11号)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调查处理程序违法,剥夺第三人一户茶山地承包经营权,因赫章县人民政府赫府行复决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其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故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赫章县人民政府的撤销行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利。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