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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忆宁律师
徐忆宁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养老保险案件实务

劳动争议2016-09-20|人阅读
郭某养老保险案件汇报一、案情简介: 郭某等十八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1月1日某煤集团对其等人宣布停止用工,因十八人养老保险都未缴纳满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待遇。单位提出了离岗通知的三种解决办法:1、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老保险。2、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3、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以上三种由其个人任选一种,但郭某等十八人均不满意。要求1、退休后由单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个人账户自己承担,缴至满十五年,享受正常退休养老待遇。2、以其它方式提供经济补偿。二、结论:经过查询相关法律规定,以争取最大利益为基础,现得出以下结论:1、郭某等十八人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2、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对于其提出的经济补偿问题,于法无据。司法实践中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既不属于劳动仲裁法裁决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其他要求只能建议走投诉途径。三、法律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 〔2006〕29号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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