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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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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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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钱还旧债,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纠纷2017-07-18|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03年10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向A银行出具《还款承诺》,承诺中约定,若甲公司无力归还A银行债务,由乙公司负责归还。20049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于93日偿还A银行借款。200593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并于915日偿还A银行借款。

2007年5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答辩称:其与甲公司的《还款承诺》系对2003年债务出具,而该笔债务已由甲公司于200493日偿还,因此乙公司不应对2005年发生的债务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认为乙公司承诺保证的借款已经偿还,乙公司不再对新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2005年贷款系由2003年贷款以贷还贷逐步演化而来。借新还旧是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金融机构又向原贷款人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与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是原贷款特殊形式的延期。因此,甲公司的债务实际并未得到清偿,乙公司应依其承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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