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国务院早就出过明确意见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厅字[2001]9号,农地圈帮大家总结了关键几点:
1、最少要保证农村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1)在婆家生活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2)对于在开展延包工作之前(1997年)嫁入的妇女,当地在开展延包时应分给嫁入妇女承包地。如果妇女在嫁入方分得土地,那么在原村的土地承包可以取消。
(3)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如当地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原籍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
(4)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5)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
(6)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总而言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