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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的为员工缴纳社保

劳动争议2018-09-14|人阅读

用人单位应当无条件的为员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其中工伤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部分划入其个人账户。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自己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还负有替职工代扣代缴的义务。

现实中,大部分职工都愿意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参保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自己无法办理参保的相关手续(排除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时,职工在此期间就会没有社保或出现社保断档的情况,从而无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一部分职工选择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或补缴社保。

因社会保险引发劳动争议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要求为其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险等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对(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已作出答复(法研[2011]31号),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此类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可通过行政手段

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1] 31号答复也指出,建议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因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问题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对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

关于征收主体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主体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体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征收职责主体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北京市地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收程序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不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根据上述规定,征收程序首先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仍拒不缴纳的,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

缴费单位未及时缴纳或

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和替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负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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